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银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阳高县大白登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 被执行人:阳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住阳高县城新华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17246344473。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职务:理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银珍与阳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无效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处理完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贷款后才能报上级主管行消除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晋0221执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存忠 审判员 张建标 审判员 刘敬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