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太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鲍小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太山与被执行人鲍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冯太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鲍小涛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太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鄂1002执1463号案件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鲍小涛的一切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