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华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莲,系贵州雄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毛继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吴仕坤,男,仡佬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瓮安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钰华,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飞,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张华萍与被告毛继英、吴仕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华萍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15元,由原告张华萍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家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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