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有平因与被上诉人王晓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晓超于2021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吴有平的起诉。同日,吴有平同意王晓超撤回本案的起诉并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晓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吴有平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吴有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吴有平撤回上诉并准许王晓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王晓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吴有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