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清河镇。

法定代表人:董培堂,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2019年6月28日,申请人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以前期多个项目投资过大、为担保单位代偿债务,多个新上项目没能达到预期产能。截止目前共计欠债已近9亿元人民币。由于资金严重不足,公司生产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在惠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为山东省惠民县清河镇,法定代表人董培堂,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加工、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化粪池、塑料管材、塑料管件、储水桶、蹲便器(ABS)、雨水收集利用设备及器材、节水灌溉设备及器材、虹吸雨水排放设备及器材、卫生间同层排水设备及器材的加工和销售;(国家产业政策淘汰、限制的不得生产);木材收购、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食用油精炼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19年5月31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635059363.35元,负债总额954350776.49元,资产负债率150.28%。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属于重整的适格主体,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具备重整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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