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洪雁

申请执行人:安冬博

被执行人: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洪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雁、安冬博与被执行人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被执行人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4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4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523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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