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明发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二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大万,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林,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天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明发贵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海平、刘天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明发贵金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明发贵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明发贵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广东明发贵金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