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景山,男,****年**月**日出生,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义县金辉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发用鼠标镇小榆树堡村。
法定代表人甘招菊,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景山与被执行人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义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做出的(2020)辽0727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未执行186120.31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