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人:申某,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吉,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崔某,男,****年**月**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申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申某申请称:申请人申某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仁川家庭法院作出2016第3788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仁川家庭法院对申请人申某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第3788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某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仁川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3788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承认大韩民国仁川家庭法院2016第3788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申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