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创天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乔海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凤如,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海创天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闫凤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闫凤如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闫凤如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17日止,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2日止。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66223元(已发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闫凤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晓滨 审 判 员 高尚勇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