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29049335X。

法定代表人:杜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识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宇,性别:男,民族:汉,个体车主,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案由

案由:挂靠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本案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孙宇于2021年7月8日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合同,即解除挂靠关系。此车日后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被告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在车辆挂靠合同解除后,将登记在原告名下货运车辆辽C×××××大型货车,7日内予以转出。被告如果在7日内没有办理车籍转出,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告独立承担。

三、补交挂靠费3000元(已给付完毕)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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