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士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审被告:沈阳木星高尔夫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岭街道办事处高明村。 法定代表人:孙士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士辉因与被上诉人张士海、原审被告沈阳木星高尔夫球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士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张士海诉称上诉人于2018年2月14日向其借款1,814,480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沈阳市铁西区。鉴于上诉人住所地为沈阳市铁西区,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士海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沈阳木星高尔夫球制造有限公司同上诉人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为依据,要求上诉人偿还其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审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住所地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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