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龙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华(系原告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山门外两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孙田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志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吉林省敦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龙花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林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华、被告虎林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志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龙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5万元,承担给付自2015年6月1日起年利率20%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1日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归还了人民币10万元,剩余5万元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虎林园辩称,还剩余欠款五万元没有给付属实,但现在没有钱给付。经手人均系公司副经理王某1,其中未还的五万元系王某1支付给公司下属公司东柏顺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了王某2,但原告要求百分之二十利息过高,不应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百分之二十,后被告归还了人民币10万元,剩余5万元至今没有归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虎林园向王龙花借款,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虎林园应当依约清偿借款。因双方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限度,王龙花请求年利率为20%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龙花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