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文化路2区95栋-1。 法定代表人:陶卫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晨,男,1991年1月13日,汉族,新疆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谢映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何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李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执行人:刘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执行人:王梅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王俊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特29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新疆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映彬、何翠、李磊、刘金芳、王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映彬、何翠、李磊、李磊、刘金芳、王梅华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对抵押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申请人新疆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现申请人新疆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映彬、王梅华、王俊艳达成部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明放弃部分执行标的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704861.71元,已执行到位156475.5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325990.79元、尚未执行的标的222395.34元。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7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