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大同市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2000元,经法院调解,申请人张喜军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张某某于2018年9月起每月从工资中扣留1000元,用于归还张某某余下欠款,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晋0203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郭志伟 审判员 李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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