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负责人:杨林。
委托代理人:吕秀雯,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伟健,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曹瑞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曹文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执行人:朱红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瑞青、曹文义、朱红正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3257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19)粤01执2647号案立案强制执行,经协调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2020)粤01执恢253号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本案在仲裁期间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118财保248号案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曹瑞青、曹文义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房产,上述房产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变现款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并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1执恢2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