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L5P94,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49号14号楼212室。
负责人:魏英萍,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樊永淼,住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告樊永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