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东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丘市。2018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1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飞,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东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东虎及其辩护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6日17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内,被告人韩东虎与佟某某酒后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韩东虎将佟某某打伤,致佟某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佟某某的伤势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东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东虎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东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赔偿谅解等案件情况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韩东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东虎主观恶性较小,且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6日17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内,被告人韩东虎与佟某某酒后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韩东虎将佟某某打伤,致佟某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佟某某的伤势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韩东虎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韩东虎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韩东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韩东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伤情照片、案发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病历材料,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收到条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韩东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东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韩东虎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韩东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东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武冬梅 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 人民陪审员 李和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曲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