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木萨·马木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木萨·马木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8,100.97元,已执行标的5,200元,未执行标的162,900.97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木萨·马木提与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本案案款166,900.97元,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人支付4,000元,剩余案款162,900.97元,被执行人从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至少支付1,000元,于2024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由被执行人的妻子邹美兰对本案的债务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由邹美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7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