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广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被告:叶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广格与被告叶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广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广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献立即偿还原告吴广格借款5000元;2.由被告叶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2020年3月12日,被告叶献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吴广格提出借款。原告吴广格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5000元出借给被告叶献,被告叶献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于2020年5月15日归还本金。此后,截止同年5月份已到期,被告叶献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吴广格多次要求被告叶献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被告叶献现在不接电话来躲避原告吴广格。原告吴广格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辩称

被告叶献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广格向被告叶献出借借款,被告叶献立具了《借据》确认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吴广格向被告叶献出借借款5000元,有庭审陈述以及《借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叶献借款后,未向原告吴广格返还借款,故现原告吴广格诉请被告叶献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叶献应向原告吴广格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叶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思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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