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淑香,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艺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柱。
审理经过
单淑香与北京艺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单淑香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45.06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艺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艺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为442129.95元,我院已扣划;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单淑香申请执行的45.062万元已执行44.212995万元,尚有0.84900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艺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艺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艺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