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贾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高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贾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徐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北镇市万易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福盛馨城南数第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5772496878。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明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丽霞名下位于辽宁省(建筑面积1170.9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SY××53)及被申请人贾超名下的北镇亿达油城经营权进行查封。申请人刘川向本院提交其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一份,保单号:P1100C02108001600000454,保险金额16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2月9日十五时起至2022年2月9日十五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明与被申请人贾春生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徐丽霞系贾春生儿子贾超之妻,因被申请人向其借款到期未还致发生纠纷,现申请人邓明以被申请人贾春生等逾期还本付息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徐丽霞、贾超名下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丽霞名下位于辽宁省(建筑面积1170.9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SY××53),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徐丽霞负责管理,允许使用,不得转让和变卖;
二、查封被申请人贾超名下的北镇亿达油城经营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贾超负责管理,允许使用,不得转让和变卖经营权。
上述两项查封总价值以16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邓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