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仲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徐冬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仲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普惠多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曲晨恺。
第三人:齐平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北京仲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达公司)与北京普惠多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仲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齐平一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仲达公司称,申请将齐平一列为申请执行普惠公司一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要求齐平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普惠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做出了(2016)京0102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普惠公司应按以下判决内容向仲达公司承担给付义务:1、向仲达公司给付货款359700元及违约金107910元;2、若普惠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判决内容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仲达公司也已向贵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但经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发现普惠公司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普惠公司现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鉴于普惠公司的股东齐平一至今未向普惠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恳请贵院追加齐平一为被执行人以维护仲达公司的合法利益。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无法与齐平一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不宜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确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审查程序。仲达公司可通过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或在其能够进一步提供被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后,再行提出追加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102执异331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