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海沧,男,1963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送达地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海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宋海沧偿还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8519.55元(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相应利息等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49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海沧名下的银行存款343497.5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