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思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彬,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洋,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刘思雨与被告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思雨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思雨对被告张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刘思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