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553347(1-4),住所地西宁市城**互助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凯,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年,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MA759NXJ17,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向谦,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收到该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74.82元,本院减半收取59987.41元,退回原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索南卓玛
审 判 员 姚 雨 洁
审 判 员 郑 洁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