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岐河乡百全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付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歧河乡百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