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邓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廷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市。系被告邓国军之妻。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小林与被申请人邓国军、唐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湘1023民初8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邓国军的银行存款205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邓国军所有的价值相当205200.00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许小林名下位于湖南省永兴县××街道××街××室(注:不动产证号为湘2017永兴县不动产权第0××5号)房屋一套。解除保全申请人许小林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许小林以自行协商处理该案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邓国军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许小林名下位于湖南省永兴县××街道××街××室(注:不动产证号为湘2017永兴县不动产权第0××5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546.00元,由申请人许小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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