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梦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黄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梦辰与被告黄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梦辰,被告黄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梦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东海辩称,我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原告诉称借款系我将车抵押在案外人李杰借到50000元并出具借条,案涉欠款系这笔借款的高利形成,我实际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现金,仅收到我称的50000元中的20000元,借贷关系并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原、被告系朋友关系,黄东海于2016年1月1日向张孟辰出具一份24600元欠条的事实无争议。
双方争议的要素为:被告是否欠原告借款?
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为:黄东海向张梦辰借款24600元属实。
被告黄东海辩称,此款是高利贷,黄东海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黄东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采纳张梦辰陈述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黄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梦辰借款246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被告黄东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振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