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治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荣(特别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长胜(一般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伍治美诉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中力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民初4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黔0502民初480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之一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故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上诉人认为系被上诉人伍治美为逃避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的地域管辖,而恶意起诉与本案无关的业主方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之一。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伍治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且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案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的毕节市七星关区,另,被告之一的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也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故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虽也有管辖权,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