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艳,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崔鑫,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胡传鹏 人民陪审员 丛者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