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住所地:浉河区体彩广场。

负责人:周葱盛。

委托代理人:冯晨,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恒大名都4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

被告: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魏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告:张世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李长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与被告信阳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世军、李长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期限内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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