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3164978503。 法定代表人:王炼,系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 被执行人:李宗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宗宝、何东、许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52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44086.33元、利息19416.41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745元,合计67247.74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李宗宝、何东、许春华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三日内向秭归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086.33元、利息19416.41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66502.74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45元和执行费916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秭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