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即使只在一个人的账户上,也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在该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一)一方对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按共有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