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转让一方不知情的,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转给另一方。第47条婚姻关系解除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或者伪造债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当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离婚,如果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有下列重大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除外:(一)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的医疗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共同所有,但也不是绝对的。例如,独占一方生活用品、具有个人性质的赠款、医疗费用、工伤等。尽管也是在双方结婚后才取得的,但是这些财产只是被确认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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