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应根据伤残等级、工程造价、笔迹鉴定等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就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诉的命运。对于自己鉴定结论不利的当事人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身为一方为何不服,不外乎司法鉴定的非法结论对自己不利。所以,如何看待这一不利因素呢?

一是认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觉不公;

第二,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无法相信结论的正确性;

三是鉴定程序的不透明性,对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提出质疑;

第四,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上述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起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司法鉴定存在许多问题,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团队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体会到了。简单地说,当前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一种完全没有法律缺陷的司法鉴定结论。因此,我们还总结了一些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和应对的方法。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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