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委托书:载有鉴定机构的名称,简明扼要地说明委托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职工工伤,有关期限,以及其他),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案情:如交通事故,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将事故经过等情况说明;还有一些案件,要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必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复印件亦可用于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户籍材料。

(4)医疗记录和辅助检查资料:包括受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资料包括影像学片(X片,MRI片,CT片等),检查报告,必要的化验报告(如肌电图、EEG、视听电生理等)。

(5)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损害程度进行鉴定时,应当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6)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

(7)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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