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笔迹真伪(是否是某人还是同一人)类案件需要准备的送检材料:
(1)材料检验。文件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单证内容(例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的材料,称为检材。手写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原件,对于有些情况下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者由出处者在签章上提供复印件。
(2)样本。系指材料,供检验比对之材料。例如:写字人同年或相近年份,真迹样本数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可作为样本对照。
2.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格式不明确,内容一般包括鉴定委托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时间。
3.签订协议委托和接受双方签署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4.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件(例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5.送达或邮寄委托人可将上述材料直接送至鉴定机构,如采用邮寄方式,最好选择邮政EMS特快专递保价邮寄。
6.交纳鉴定费委托人在进行委托鉴定后,应按协议约定缴纳鉴定费,交费方式现金.转账均可。
7.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周期和领取鉴定书应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协议书.从收到检验材料和鉴定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特别情形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是否存在司法鉴定中的错误,必须以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即使坚持要求重新鉴定,如果证据不足,重新鉴定的可能与第一次鉴定的结果相同。鉴定结果是否存在错误,也不是任何人的主观猜测所决定的,如果认定错误的结果是由司法鉴定人的违规操作所致,那么鉴定人员也应予以追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