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
该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依法产生的能力。未成年监护人应首先由父母担任,如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下列人员按下列顺序担任:
①外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长、姐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