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我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过两个孩子超生的,社会抚养费以超生一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的倍数征收。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以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孩子且在六十日内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本条第(一)或(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加倍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基数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按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基准征收六倍或九倍以下。不依法办理收养子女登记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