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通常执行对方的银行存款.房车.厂房.股权.工资等可执行财产;2.申请执行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一)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处依法授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以下标准缴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0,000元的,交纳50元以上的,缴纳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1.5%缴纳;按1%缴纳;500-1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1%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