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急状态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到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书面移交手续。民政机关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进入未成年人监护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与此同时,《意见》也明确指出,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