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评定标准为一级至四级的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到六级的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而七到十级则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级:器官缺损或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替代,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无法自立的人;
第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第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无法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可自食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大部分器官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药物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药物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药物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同时,这一标准又根据工伤和职业病可能涉及到每一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涵盖主要临床学科,把与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相关的临床科学分类,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学.神经外科.精神病科部分;
2.矫形外科部分:烧伤科;
3.眼科学.耳鼻喉科.口腔科;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
5.职业病内科学部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一条规定,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