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破裂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当事人除财产分配纠纷外,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庭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断,不仅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也影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以,正确对待子女的抚养问题至关重要。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按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确定标准,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哺乳期间的孩子虽然实际生活中婴儿的哺乳时间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孩子”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父母离异时,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与母亲一起生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方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处。

2.当父母要求孩子与父母一起生活时,母亲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例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利于养育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养育子女。

4.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子女与父亲一起生活,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二)哺乳期后的孩子,即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于这一年龄的未成年子女,如父母双方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实施工作时应注意:

1.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绝对优先的直接抚养条件,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接受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延长,居住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孩子随他们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且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2.相对优先的直接抚育条件《子女抚育意见》第4条规定,父母和母亲在子女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是孩子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很多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3.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具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并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抚养儿童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中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到孩子的意见。

4.协议直接轮流抚养孩子。除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未成年人还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儿童抚养费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以准许。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争抢直接抚养子女,离婚诉讼期间,可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为保证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可先先行裁定由一方直接抚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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