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哺乳期间,两岁以下的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发育和成长,一般都要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除外: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同住;
2.母亲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涉及遗弃子女、虐待儿童),而父方则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母方被判刑、受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抚养孩子,母亲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母亲的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不能随母生活;
4.父母双方同意不满2岁的子女随父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岁以上的孩子,将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父母、母方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生活,主要考虑有:经济条件、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心、与子女的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优先考虑: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对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失去生育能力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双方长期在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等;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一方难以离婚后再婚的,可作为一项优先考虑;
6.子女与(外)祖父母在一起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辈;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这一协议将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参与达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