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内,当事人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儿童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离异后,子女由谁来抚养,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你前妻再婚,并不意味着孩子不能健康成长。只当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或你儿子超过十岁时,才会要求和你一起生活。那时您可以与前妻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