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认证工作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检验程序耗时较长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就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立即作出受理决定;不能立即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且通知委托人;对于通过信件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于复杂或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时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