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义务教育时,初中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适龄儿童或其他被监护人的人学必须按时送交;

(二)必须保证适龄儿童或其他被监护人已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其中途停止学习;

㈢按规定缴纳政府规定的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减免)。

(四)要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对子女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的父母,以及让正在上小学、初中学习的儿童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父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出具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在没有法院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剥夺子女的监护权,包括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通常只有在对监护人存在争议时,才会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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