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根据医疗事故对病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如果结了病还需要继续治疗,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所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病人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上一年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伤残等级,在医疗事故发生地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基础上,确定残废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用: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点的丧葬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在死者生前或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未满16岁者,扶养至16岁。对于年满16岁但没有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5年以下。
(九)运输费用:按病人实际所需的运输费用,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补助标准,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点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点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导致病人死亡的,赔偿年限不得超过6年;造成病人残疾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医院全责,必须对病人负责。不仅要支付赔偿费用,还要支付病人家属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工伤鉴定报告来判断,每一个地区的赔付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每个地区的赔付标准都不一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