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残疾评估标准的,一级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替代,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多数不能自理的;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或大多数生活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位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医疗依赖特殊,可自理;
五级:器官大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一般医疗依赖,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可自理;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可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可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可自理。
同时,根据工伤和职业病,标准可以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残疾评估标准应涵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人体器官系统相似或相关的临床科学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一条规定,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